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固定的住所、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区级注册资金3万,省级10万
(六)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