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
演出剧(节)目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舞台戏剧(含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等)、曲艺、杂技、脱口秀等演出活动。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从事以下形式的演出剧(节)目应当向所在地文旅部门申请网络演出剧(节)目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通过互联网直播境外举办的演出剧(节)目的;
2、通过互联网提供录制的演出剧(节)目音视频的;
3、提供专门为互联网传播制作的演出剧(节)目或者虚拟演出剧(节)目的;
4、其他通过互联网形式传播演出剧(节)目的。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
3、备案过的域名;
4、互联网经营网络演出剧(节)目业务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