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和自愿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了著作权自动产生制度的还规定了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由此可知,著作权的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人获得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登记的公示效力上。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要件,登记的作用仅能够证明至少在登记日前,著作权人完成了作品的创作。
在发生纠纷时,著作权人往往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提供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可以弥补上述不便。一经登记,即被推定为真实,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品登记证书成为权利人Zui简单有效的身份证明。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在著作权归属以及著作权纠纷中将产生重大作用。
(二)登记机关对作品的审查jinxian于形式审查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其他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
登记主管部门对作品构成与否、作品创作完成日期、权属真实状况等并不做实质性审查,获得了著作权登记并不必然代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登记证书,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证据的作用,并非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三)哪些作品可申请登记?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
包括: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