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审批流程: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3、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
4、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 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 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 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5 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 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 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 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15 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 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 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 条、第83 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 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 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 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