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属于A2第二类基础电信,A23-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经营此类业务需要获得工信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适用业务
1、出租、出售卫星转发器的企业;
2、利用卫星转发器去实现语音、多媒体通信、数据等传送业务的经营企业。
申请条件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细项要求有:
1、注册资金满1000万;
2、经营范围包含“基础电信业务”;
3、提供三名人员近一个月的shebao记录。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股东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工商调档);
4、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5、业务发展报告、技术方案;
6、验资报告;
7、其他需要的资料。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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