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龄协会:
主要职责:对北京市老龄事业发展方针、政策、规划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建议,拟订实施办法;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社会活动。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来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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