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评审包括自愿申报、组织推荐、审查受理、组织评审、审议投票和批准建设6个环节。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加盖依托单位公章提交到推荐单位。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联合共建。联合共建的,由主要承建方负责组织申报,参与各方通过协议明确人员、资金、设备、项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责任与权利。
(二)组织推荐。中央直属企业、中央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征求申报领域主管部门意见后负责推荐。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推荐单位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出具推荐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三)审查受理。市场监管zongju质量发展局负责受理实验室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通过形式审查和公示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组织评审。市场监管zongju质量发展局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按专业领域成立若干专家组,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细则,对受理的实验室申报材料初审打分。必要时,安排实验室现场评审,确定是否具备实验室建设条件,所处产业领域和研究重点是否符合申报方向。
(五)审议投票。专家技术委员会通过查阅材料、听取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根据实验室基础条件、研究发展方向、技术路线、建设规划、运行方式等,按照宁缺毋滥、优中选优的原则,审议投票产生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建议名单。
(六)批准建设。建议名单经市场监管zongju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市场监管zongju批准建设。